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英文名称:ChinaNews of Drug Inform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D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医药健康、新闻传播、信息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政府、企业、媒体和社会公众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帮助,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出应有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服务于政府 服务于会员 服务于行业 服务于健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紧紧围绕国家医药大健康产业行业发展,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展行业、企业信息发布等服务活动,加强企业产业信息交流;
(二) 组织医药行业相关的新闻宣传,组织出版单位及医药新闻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和业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医药新闻工作者建议,倡导行业自律;
(三) 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行业、媒体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等,开展国家有关医药监管方针政策的解读、宣传,帮助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医药监管、推动医药事业发展进行积极正面宣传引导;
(四)为向全民普及医药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包括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公众开展医药政策和科技传播、药品安全知识教育、法规的普及教育等活动;
(五)围绕食品药品科研、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饮食用药安全新闻宣传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发布医药行业信息,组织进行相关研讨、交流会,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及其分析;
(六) 对医药领域的热点问题、医药行业重大事件、重大发展趋向,组织新闻媒体、医药企业及专家学者进行开展新闻活动,包括研讨、交流会,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帮助,并客观反映行业发展需求和呼声,以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
(七)组织会员学习新闻出版理论及医药生产、销售企业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和避险能力;
(八)为医药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服务和帮助;
(九)依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医药方面的资料、书籍、报刊,建设医药信息网站,开拓多媒体传播渠道;
(十)开展同国内其他行业新闻出版单位、科普宣传单位的经验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外医药新闻出版界、医药健康科普界的友好往来;
(十一)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